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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海洋学院东海科学技术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为规范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保障学士学位授予质量,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浙江省教育厅批准的我院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本科专业

 

第二章学士学位评定条件

第三条凡具备下列条件者,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完成培养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的本科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本院的相关规定;

3.在弹性学制规定的最高修业年限内。

第四条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政治条件,经说服教育至毕业前仍无明显悔改表现的;

2.未获得毕业证书的;

3.因学习违纪受记过及以上处分的;

4.学习期间综合学业平均学分绩点(不包含通识教育选修课)小于1.5的;

5.由于其他原因,经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认为不适宜授予学士学位的。

第五条学生在读期间,因第四条第三款而不能取得学位,在受处分后的学习中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因第四条第四款而不能取得学位,在弹性学制规定的最高修业年限内,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毕业离校前经本人申请,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复核,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仍可授予学士学位。

1.在读期间作为第一作者在学院规定的二级及以上刊物发表学术论文一篇或所发表的论文被SSCIA&HCISCIEIISTPISSHP索引之一检索一篇或人大复印资料全文复印一篇的(必须注明作者单位为浙江海洋学院东海科学技术学院,论文发表时间截止毕业当年的630日);

2.在读期间获省级科技竞赛二等奖及以上奖励的;

3.在读期间获国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较有创意和实用价值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必须以浙江海洋学院东海科学技术学院为第一专利权人,授权时间截止毕业当年的630日);

4.取得研究生或公务员录取资格的;

5.通过考试,获得半费及以上出国留学奖学金的;

6.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或浙江省欠发达地区计划的;

7.因其他原因,提交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认可的。

具备上述条件的学生,在毕业离校后提出的申请无效。每位学生只能提出一次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

第六条结业生在最高修业年限内,经重修获得本科毕业证书,且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学位授予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七条普通高等教育第二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及相关规定同本细则第三、四条。

 

第三章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第八条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1.学生所在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依据上述条件,对应届本科毕业生进行审查,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建议名单。第二学士学位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第二专业所在系毕业资格审核并提供成绩证明后,由主修专业所在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审议,并提出拟授予第二学士学位建议名单。

2.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拟授予学士学位建议名单进行复审。

3.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作出授予学士学位决定。

4.审议通过名单,由学院发文公布,发给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证书,并将授予学士学位的相关信息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第九条学位名称及学位证书

1本科专业授予相应学科类别的学士学位。

2.学士学位证书填发日期以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之日为准。

3学位证书是一次性证件,如有遗失只补发相应的学位证明书。

第十条对已授予的学士学位若发现有舞弊、弄虚作假等违反本细则和国家有关规定行为者,经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复议后予以撤销,注销学位证书电子注册号,并收回已发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一条本细则自2012年起执行,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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