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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浙江海洋大学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浙海大党办发〔201731

                                                                                           

 

中共浙江海洋大学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浙江海洋大学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党委、党总支:

     经学校研究,现将《浙江海洋大学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浙江海洋大学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12月30日

 

浙江海洋大学

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全校各级党委(党总支)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化、规范化,推动理论武装工作深入开展、提高领导干部的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和其他有关党内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党委(党总支)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是各级党委(党总支)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职理论学习的重要组织形式,是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强化党性修养的重要内容,是加强各级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的重要制度,是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的党组织、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的重要途径,是打造“浙江铁军”的重要保证。

各级党委(党总支)应当把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

第三条 党委(党总支)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以政治学习为根本,以深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首要任务,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重点,以掌握和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为目的,强化思想自觉和责任担当,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知行合一、学以致用,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实效,坚持依规管理、从严治学,不断提升中心组学习的质量和水平,为打造“浙江铁军”发挥好示范引领作用。

第四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各级党委(党总支)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的领导班子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

    其他党组织参照本实施办法组织学习。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 党委(党总支)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主要由党委(党总支)领导班子成员组成,可以根据学习需要适当吸收有关人员参加。

第六条 各级党委(党总支)对本单位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负主体责任,对本部门本单位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负领导责任。

    党委(党总支)书记是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第一责任人,主要职责是审定学习计划、确定学习主题、提出学习要求,主持集体学习研讨、开展学习讲评、指导和督促中心组成员学习等。书记不能参加时,由主持党委(党总支)日常工作的负责人代行职责。

    党委(党总支)负责宣传思想工作的成员是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直接责任人,主要职责是配合党委(党总支)书记做好学习的组织工作。

党委(党总支)其他成员应当积极参加学习,自觉遵守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按照学习安排或者受委派承担相应职责。

第七条 党委(党总支)理论学习中心组应当配备学习秘书,由党委宣传部负责人兼任。

第八条 党委(党总支)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和学习秘书名单应报上级党委宣传部门、组织部门备案。   

第三章   学习内容、形式与要求

第九条 党委(党总支)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包括:

(一)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

(二)党章党规党纪和党的基本知识。

(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

(四)党中央重要会议精神、重大决策部署、重要部署开展的主题教育内容,上级党组织重要工作要求。

(五)国家法律法规。

(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七)党的历史、中国历史、世界历史、科学社会主义发展史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八)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所需要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科技、军事、外交、民族、宗教等方面知识。

(九)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改革发展实践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十)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要求学习的其他重要内容。

第十条 党委(党总支)理论学习中心组可以通过以下适当形式,开展切实有效的学习活动:

(一)集体学习。主要包括集体学习会、理论务虚会、专题读书会和论坛报告会等形式。各级党委(党总支)理论学习中心组应当将交流研讨作为学习的主要方式,把重点发言和集体研讨、专题学习和系统学习结合起来,深入开展学习讨论和互动交流。集体学习研讨应当保证学习时间和质量,每年应当集中一定时间学习,每季度不少于1次。理论学习中心组组长年度中心发言不少于2次,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年度个人发言不少于1次;集体交流学习前,要精心设计学习主题,事先确定好发言人,确保发言有重点、有深度,使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在互听互学、互评互比中提高学习效果。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以中心组成员自己学、自己讲为主,适当组织专家讲座、辅导报告。

(二)个人自学。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应当根据形势任务的要求,结合工作需要和本人实际,明确学习重点,研读必要书目,下功夫刻苦学习。理论学习中心组要大力开展读原著、读原文、悟原理活动,不断深化对党的理论创新成果的理解和把握。宣传部要定期编印学习资料、发布学习推荐书目,使用好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编写的通俗理论读物,推动中心组成员开阔学习视野,提升理论素养。

(三)专题调研。理论学习中心组要按照中央关于领导干部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要求,把调查研究贯穿于中心组学习党的全过程,设立重点调研课题。中心组成员要根据年度学习安排和领衔调研课题,坚持到矛盾突出的基层、困难较多的一线、难点焦点问题聚集的地方,扎实开展调研,深化理论学习。

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应当积极参加学习讲坛、读书会、报告会等学习活动,充分利用网络学习平台开展学习,拓宽学习渠道,提升学习效果。各级党组织要充分利用互联网等新兴媒体搭建平台,进一步发挥好浙江领导干部网络学院作用、浙江海洋大学干部学习在线、海大党建微平台等学习载体,积极开展微信、移动客户端等“微学习”,增强和放大中心组学习的辐射作用。

第十一条 党委(党总支)理论学习中心组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创新学习方式,改进学习方法,增强学习的吸引力、针对性和实效性。把开展宣讲活动作为提高党委(党总支)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效果的重要手段,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每年到基层单位、学生党校、团校等作报告、上党课不少于1次,面对面与干部群众、青年师生交流学习心得。

第十二条 党委(党总支)理论学习中心组应当坚持把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作为做好一切工作的看家本领,把学习党的基本理论与学习党的理论创新成果结合起来,把握精神实质,掌握精髓要义,做到真学真懂真信真用。

坚持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作为各级党委(党总支)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重中之重。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的精神实质,全面把握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贯穿的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更好地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讲话精神上来,着力将我校各级党委(党总支)理论学习中心组打造成善于学习的“示范班”。

学习理论贵在精、贵在管用,要大力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紧密结合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际,紧密结合党员干部思想和工作实际,努力掌握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学以致用、用以促学、学用相长,着力将学习成果转化为创建高水平、综合性海洋大学的实际行动,转化为有效的政策举措,全面提高运用党的基本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十三条 党委(党总支)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应当发挥“关键少数”的示范和表率作用,坚持学以立德、学以修身、学以益智、学以增才,把提高理论素质与增强党性修养、提升工作本领结合起来,坚定理想信念,加强党性锻炼,提高精神境界,努力成为建设学习型党组织和学习型领导班子的精心组织者、积极促进者、自觉实践者。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要按照工作分工建立学习联系点,每年到联系点参加学习、专题调研、指导工作不少于1次;要结合工作实际积极撰写学习心得、调研报告或者理论文章,每年不少于1篇。各党委(党总支)每年在党报、党刊或者相关网络平台至少发表1篇以中心组名义署名的理论文章或调研报告。

第四章   学习管理、考核与问责

第十四条 党委(党总支)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年年初按照省委教育工委和上级党组织部署,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年度学习计划。

年度学习计划由各级党委(党总支)审定后施行,并报送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十五条 党委(党总支)理论学习中心组应当建立学习档案,包括学习制度、成员名单、学习计划、学习记录、学习成果、考勤记录等内容。学习档案资料可以电子数据、音像资料等形式保存。

第十六条 党委宣传部会同组织部等有关部门,负责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情况的督查考核。督查可以采取自查、抽查或者普查等方式,或与党建工作责任制、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督查相结合,每年开展一次。督查情况要及时向各部门反馈,并就存在问题提出建议和要求。考核可以结合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进行。

第十七条 各二级党委(党总支)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年向党委宣传部报送中心组学习情况。党委宣传部每年通报各二级党委(党总支)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情况。

第十八条 党委(党总支)主要负责同志应在领导班子年度述职和班子民主生活会上报告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情况。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在年度述职和民主生活会上应当报告学习情况。

第十九条 各级党委(党总支)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作为党员干部思想政治建设的核心平台来抓,在常态化、制度化上下功夫。强化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确保正确政治方向,对邀请专家学者作辅导报告的,应对其思想理论水平和政治倾向进行严格把关,切实守护好、管理好中心组学习这个重要阵地。对党委(党总支)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开展不力、出现错误倾向产生恶劣影响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问责。

第五章   学习服务与保障

第二十条 党委宣传部、党委办公室、党委组织部或机关党委、马克思主义学院等机构要协助学习秘书共同做好学习服务工作。其中,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协助印发学习通知、协调学习事务等;宣传部、马克思主义学院的主要职责是草拟学习计划和学习方案、选请讲课专家、推荐学习书目、准备学习资料、撰写情况报告、培训中心组学习秘书、管理学习档案等;组织部或机关党委的主要职责是协助学习考勤和记录等。充分发挥社科研究机构等作用,为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提供师资信息、学习资料、书目推荐、网络辅导、成果推广等服务。进一步使用好全省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综合平台。

第二十一条  建立党委(党总支)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选题会商机制,党委宣传部年初应与办公室、组织部或机关党委、马克思主义学院等部门商讨学习专题设置,使学习内容更好地体现全局性、前瞻性和指导性。

第二十二条 党委宣传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举办培训班,对中心组学习秘书及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第二十三条 党委宣传部应及时总结理论学习中心组典型经验,推介优秀成果,不断提高学习时效。

第二十四条 各级党委(党总支)应充分运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或者内部通报等方式,及时报道、通报中心组学习的具体举措、典型经验和学习成效,大力营造学校干部爱学习、重学习的浓厚氛围。

第六章     

   第二十五条 各级党委(党总支)可以根据本实施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本办法由浙江海洋大学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浙江海洋大学党委办公室                                           2017年12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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