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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海洋大学委员会文件

 

 

浙海大党发〔201912

 

 

中共浙江海洋大学委员会

关于印发学校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党委,党总支:

    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浙江省教育厅党委《关于新时代加强在高校高知识群体中发展党员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印发高校发展党员政治审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文件要求,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经研究,对2015年制定的《中共浙江海洋学院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中共浙江海洋大学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切实贯彻执行。

 

            中共浙江海洋大学委员会

                                        2019年4月19日

中共浙江海洋大学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和上级党组织以及学校有关党建工作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基层党组织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四条  党组织应当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五条  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六条  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基层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党组织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做好谈话记录。

第七条  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实行“三推一定一公示制度”。各级党组织对递交入党申请书满3个月(高知识人员1个月)以上的入党申请人开展党员(党小组)推荐、群众推荐或团组织推优,根据推荐情况确定入党积极分子。教工未经过党员(党小组)或群众推荐,学生未经团委推优的,不得列为入党积极分子。

第八条  推荐、确定入党积极分子要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从思想政治、道德品行、能力素质、现实表现等方面进行深入考察,要把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在工作学习、宿舍生活、公益服务、社会实践中的表现,把教工入党积极分子在立德树人方面的表现作为考察的重点,防止片面地把学习成绩和研究成果作为发展党员的主要条件。要把有坚定的理想信念和较高素质的申请人发展到党的队伍中,并强化入党动机的甄别,进行公示后,无异议的,经支部委员会研究确定。

第九条  基层党组织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后,学生分别向学工部、研工部和党委组织部进行报备,教职工向党委组织部报备,领取《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培养教育考察登记表》,并指导填写有关表格。党支部为每名入党积极分子建立入党档案。

第十条  基层党组织要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做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二)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三)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

(四)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十一条  党组织应当给入党积极分子分配一定的工作任务。各基层党组织通过举办“入党积极分子集中培训班”,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十二条  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基层党委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对不再符合入党积极分子条件的,要进行诫勉谈话,根据情节做出中止入党积极分子资格等处理,并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是学生的,还需报学工部和研工部。

第十三条  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单位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单位党组织。原单位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转交现单位党组织。学校对转入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入党积极分子条件的,培养教育时间可以与原单位连续计算,但在我校必须经过不少于3个月(高知识人员1个月)的考察,经支部研究后,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并重新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培养教育考察登记表》。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四条  支部委员会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群众和学工部、研工部意见的基础上,参考综合表现情况、发展材料齐全规范的,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7天,公示结束,填写《拟吸收中共预备党员公示登记表》。对公示无异议的,经支委会进行票决,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员半数的,可确定为发展对象。《确定发展对象票决情况汇总表》需要存入入党档案中,确定的发展对象需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五条  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

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第十六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五)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七条  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发展党员政治审查工作一般由发展对象所在基层党组织负责。政治审查应在发展对象确定后 3 个月内进行。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1)是否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真学真信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2)是否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 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自觉与党中央 保持一致;(3)是否具有坚定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持不懈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 价值观;(4)是否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立场坚定,能够旗帜鲜明地捍卫党和国家、人民利益,勇于同一切错误思潮和倾向进行斗争;(5)是否实事求是地向党组织报告个人基本信息、社会关 系、主要履历、重大事项等情况;(6)是否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 具有良好个人品德;(7)发展对象直系亲属(指父母、配偶、子女,自幼抚养 其长大的养父母和其抚养的养子女)和与其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政治情况和遵纪守法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基层党组织要抽调 2 名以上正式党员组成发展党员政治审查工作小组,通过与本人谈话、查阅档案材料、核查违纪违法信息、征求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同志意见、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等方式开展全面考察。对发展对象档案、会议记录等原始材料有涂改、缺失情况的,要仔细查明原因。大学生应征求其父母所在工作单位或居住地、户籍地党组织的意见。政审函一般由被政审人所在基层党组织负责填写,加盖基层党委印章。

党组织在听取发展对象政治审查情况后,应认真分析并及时提出是否影响发展对象入党的结论性意见。结论性意见应逐人单独成文,由政治审查小组成员、党组织书记签字,并注明时间、加盖公章。因情况复杂,一时无法作出结论的,可暂停发展或作延缓处理。

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八条  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具体由学生党校负责实施,党委组织部负责业务指导。每年举办2期发展对象集中培训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24个学时)。培训时主要学习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中央组织部组织编写的《入党教材》,可以作为学习辅导材料。培训结束,经考核合格的,由学校党校颁发“发展对象集中培训班结业证书”

未经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九条  接收预备党员应当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 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公示,并经讨论认为合格后,报上级党委预审。

党委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填写《预审党员发展情况记录单》,合格的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学校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对符合入党条件、手续完备,因援边、支教、参军等特殊需要的,经学校党委研究同意,可以发展入党。

第二十一条  经党委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第二十二条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一)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二)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三)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

(四)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三条  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一并报上级党委审批。

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第二十四条  预备党员必须由各级党委审批。基层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查,审议意见填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党总支审查意见栏中。

第二十五条  党委审批前,应当指派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相关栏目中,并向党委汇报。

第二十六条  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

党委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组织。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同其进行谈话,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二十七条  党委对基层党组织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并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应当及时将上级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填写《预备党员考察表》。

第二十九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基层党委或党总支(党支部)组织进行。

第三十条  党组织应当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三十一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二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小组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支部委员会审查;进行转正公示,无异议的,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由基层党组织报上级党委审批。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第三十三条  党委对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审批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基层党组织。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三十四条  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离开学校的,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接收预备党员的党组织。

基层党组织应当对转入的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汇总后送党委组织部,办理接收手续。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报党委组织部批准,不予承认。

第三十五条  基层党组织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三十六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教职工交党委组织部存入本人人事档案。学生党员档案,由所在二级学院党组织保存。

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三十七条  各基层党组织应当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对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各级党组织每半年检查一次,检查结果上报上级党组织,并向下通报。

第三十八条  重视从高学历、高职称教师中发展党员,优化党员队伍结构。对具备发展党员条件但长期不做发展党员工作的基层党组织,学校党委对其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必要时进行组织整顿。

第三十九条  各二级党组织每年应当向学校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如实反映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和对违反规定发展党员的查处情况。

第四十条  党委及其组织部门重视对基层党组织组织员的选拔、配备和培训,发挥他们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

第四十一条  各级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严肃查处。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典型案例及时通报,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同时在全校通报。

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七章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5年12月24日中共浙江海洋学院委员会印发的《中共浙江海洋学院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浙海院党发〔2015〕23号)同时废止。

 

 

 

 

 

 

浙江海洋大学党委办公室                                          20194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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