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浙江海洋大学委员会
浙海大党组〔2018〕31号
中共浙江海洋大学委员会组织部
关于规范党员徽章佩戴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党委,党总支: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严格做好党员徽章制作、佩戴和管理工作的通知》(组电明字〔2018〕15号)、省组部转发文件(浙组电明字〔2018〕56号)和市委组织部有关工作通知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现就规范党员徽章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党员徽章佩戴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党员徽章是是党员身份的标识,党的基层组织和广大党员(含预备党员、下同)应自觉维护党员徽章的尊严。佩戴党员徽章是党员形象的具体反映,是每名党员自身觉悟和组织纪律观念的外在表现。要通过规范佩戴党员徽章,进一步强化党员的身份意识,增强荣誉感,引导党员自觉践行“四个合格”,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二、加强党员徽章佩戴管理
(一)必须符合党员徽章佩戴规范,应统一佩戴在左胸中间位置。若与其他徽章同时佩戴时,应将党员徽章置于其他徽章之上。
(二)党员必须佩戴规定样式的党员徽章,正面上方为中国共产党党旗图案,下方为圆形图案,印有“为人民服务”字样;背面标注“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监制”字样。徽章尺寸为24mm×22.5mm×2mm,材质为锌挂镀仿金。
(三)党员在以下时间和场合一般须按规定佩戴党员徽章:
1.党内重大活动,包括纪念“七一”,召开党员大会、党代表大会、党代表会议、党委会等;
2.参加党内组织生活、支部活动期间;
3.新党员举行入党宣誓仪式时;
4.党组织开展志愿服务、结对帮扶、党内关爱等活动;5.学校窗口单位部门党员上岗工作时;
6.经基层党委审定,需要佩戴党员徽章的其他活动。
党员不得在不适宜的场合随意佩戴党员徽章, 比如不得在娱乐场所佩戴党员徽章等。
三、严格党员徽章发放与保管
1.党徽由学校党委组织部统一购置并向校内各基层党组织配发。各党组织接收预备党员之后,应到党委组织部领取党徽,并在支部大会上向预备党员发放。
2.党员应妥善保管党员徽章,保持清洁,不得外借、转赠或故意丢弃、损毁。对违规使用党员徽章的,应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应予以通报批评,直至按党内有关规定作出组织处置或纪律处分。
3.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停止党籍或被开除党籍时,应主动将党员徽章上交所在党支部。
4.根据规定,为加强对党员徽章的使用管理,学校将视情建立党员徽章管理使用逐级报备制度。
四、其它要求
各党组织要认真做好自查,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党员徽章”,已发放的请各级党委(党总支)做好统一收缴、集中销毁;未发放的一律停止使用。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党员徽章图案
党委组织部
2018年12月19日
浙江海洋大学党委组织部 2018年12月19日印发
附件
